
李荣浩晒出的邮件证据显示,单依纯团队此前确实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申请了授权,但李荣浩方已通过邮件“明确、客气地婉拒”。然而,在收到“不”字之后,单依纯依然在演唱会上唱了这首歌。

两小时后,单依纯发文道歉:“我理解李老师此刻的心情,首先我很抱歉。”她表示自己深知版权意识的重要性,一定会把这个“红线”标清。
但道歉并未平息怒火。李荣浩随后再发四连问:“我公司没有授权,没有可授权第三方,请问你用什么立场、什么权利、什么角度、什么心态演唱?”
这起事件之所以引发巨大关注,是因为它并非简单的“忘记授权”。
除了没有授权,单依纯还有翻唱行为,她把李荣浩的《李白》改成了一首“游戏战歌”:“我本是辅助,今晚来打野”。
很多人可能认为,在演唱会上翻唱一首歌,只要不把原唱的名字写错,或者在结尾加上“翻唱”二字,似乎就没什么问题。但法律上,这完全是两码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表演的权利,这包括现场表演(如演唱会)和机械表演(如播放背景音乐)。

简单来说,要不要给别人唱,是权利人说了算的“私权”。尤其是在商业演唱会这种营利性场合,翻唱他人的歌曲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对于单依纯及其团队而言,如果被追究责任,后果将会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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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侵权方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或金额难以核算的,最高可处以25万元罚款。
如果歌手明知没有任何合法授权,依旧登台改编演唱并获取演出报酬,主观存在明显过错,会与主办方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宣传片、短视频广告、线下活动背景音乐、年会表演、办公区背景音乐、电话彩铃、App内置音乐,都需要注意音乐版权问题。
尤其是现在不少企业在不少短视频平台经常发布企业或产品宣传广告,配套的背景音乐稍不注意就会涉及侵权:
从过往案例看,小则赔偿上千,大则涉及判刑,所以最好规避此类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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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保险公司将电视剧《亮剑》主题曲《中国军魂》改编歌词,将“祖国”“黄河长江”等核心元素替换成公司业务相关内容,制作成MV,权利人多次发律师函但企业没有停止侵权,最后被诉判决赔偿6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并判令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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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都某电商公司在产品介绍视频中使用音乐《晚风遇见你》作为背景音乐,被北京某科技公司起诉,要求赔偿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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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负责人韩某,未经许可将《可可托海的牧羊人》《白月光与朱砂痣》等热门歌曲制作成MV,发布在视频平台供用户点击浏览,从中获取平台分成收益。经审计,侵权视频完播量达3000余万次,杨浦区法院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缓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对于企业而言,如果经常使用音乐,应该建立完善的音乐版权合规体系,看似增加了成本,实则是避免未来更大的法律风险和商誉损失。
正如新京报评论所言:“版权是音乐行业的基石,尊重版权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版权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授权、以何种条件授权,这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不容任何形式的侵犯。”
当“尊重原创”从一句口号变成企业的日常操作,品牌才能真正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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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侵犯音乐版权,赔偿与传播范围息息相关,完播量达到5万次就可能触及刑事责任,也有不少第三方版权公司四处维权,企业在面对此类诉讼或者律师函时,应该首先判断对方相关企业资质,过往纠纷等,如确实侵权,判断传播数据,积极协商和解,避免诉讼成本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