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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1年版旧解释(法释〔2021〕4号)。新解释在故意的认定、情节严重的界定、计算基数的确定、倍数的裁量等方面均有重大更新,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了更精准的裁判指引。
根据第一条,原告主张惩罚性赔偿必须同时证明两个要件:
被告故意侵害知识产权 + 情节严重
两者缺一不可。仅证明故意但不构成情节严重,或反之,均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第六条列举了可以认定为"故意"的8种情形:
第6项是新增情形:和解后再犯直接认定为故意,体现了对"屡教不改"者的从严态度。
第七条规定了应当认定"情节严重"的7种情形:
关于基数(第八条):
关于利润计算(第九条):一般参照营业利润;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参照销售利润。
关于举证妨碍(第十条):被告拒不提供账簿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法院可根据原告主张和证据依法确定基数。
关于倍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核心公式:最终赔偿额 = (基数 × 1~5倍) + 合理开支